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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初4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宜宾市翠屏区恒忆五金批发部与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市翠屏区恒忆五金批发部,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4323号原告:宜宾市翠屏区恒忆五金批发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翠屏区西郊前进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02MA6379GA7B。负责人:赵世国,该批发部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玺,四川霆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310141687。被告: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99号2栋7层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042392XC。法定代表人:杨春平。原告宜宾市翠屏区恒忆五金批发部诉被告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宜宾市翠屏区恒忆五金批发部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翠屏区恒忆五金批发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宜宾市翠屏区恒忆五金批发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2元,减半收取1426元,由原告宜宾市翠屏区恒忆五金批发部负担。审判员 陶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希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