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1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龚建明与叶富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建明,叶富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921民初841号 原告:龚建明,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被告:叶富高,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龚建明与叶富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龚建明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建明诉至本院后,现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龚建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龚建明负担。 审 判 员 金利纯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阎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