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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1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龚建明与叶富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建明,叶富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921民初841号 原告:龚建明,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被告:叶富高,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龚建明与叶富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龚建明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建明诉至本院后,现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龚建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龚建明负担。 审 判 员  金利纯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阎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