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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丽红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丽红,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836号原告:安丽红,女,1980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双丰村。法定代表人:谢清和,该公司董事长。安丽红与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安丽红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丽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108元,减半收取计554元,由安丽红负担。审 判 长  宋东昇代理审判员  胡雪莹人民陪审员  付克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东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