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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保2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与韩忠信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韩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2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韩忠,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与被执行人韩忠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民初1847号民事裁定书,未查到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申请的财产执行无标的物可实施执行。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刘洪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宁 学书 记 员 吴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