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民初8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与王宝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王宝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873号之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负责人高亚东,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起燕,职务清收员。被告王宝田,男,2017年6月9日死亡。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2.00元,减半交纳即1546.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佳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秋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