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03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邢四武、梅端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四武,梅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246号申请执行人邢四武,男,1965年7月8日,九江市彭泽县。被执行人梅端华,男,1964年1月20日,九江市开发区。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邢四武申请梅端华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梅端华应支付申请人邢四武案款153660.0元,承担执行费2204.9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5366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梅端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2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宁审判员 程海平审判员 黎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