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王保军与郭美香、付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军,郭美香,付林生,王尚义,程俊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1231号原告王保军,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磁县路村营乡九龙。被告郭美香,女,196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被告付林生,男,194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被告王尚义,男,195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被告程俊辉,男,199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原告王保军与被告郭美香、付林生、王尚义、程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保军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保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保军负担。审判员 周俊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