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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雪骅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骅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127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雪骅,男,1970年1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中专文化,慈溪市龙翔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总经理,家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8月1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施可群,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10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雪骅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国荣、被告人杨雪骅及辩护人施可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杨雪骅在送亲戚至慈溪市龙山镇龙山医院就医时,与医院保安李某2发生争吵,并打了对方一巴掌。慈溪市公安局龙山派出所民警毛某及保安队员接警后前往现场进行处理,在口头传唤被告人杨雪骅等人去派出所协助调查时,被告人杨雪骅不予配合,在被带上警车过程中,被告人杨雪骅对配合民警执法的龙山派出所保安队员拳打脚踢,致保安队员邱某受伤。经法医学鉴定,邱某外伤致口腔粘膜破损、牙齿松动2枚以上,此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杨雪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已取得了被害人邱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雪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邱某的陈述、证人周某、陶某1、陶某2、毛某、陈某1、李某1、芦某、陈某2、陈某3、李某2的证言、人民警察证、慈溪市社区保安队员信息表、辨认笔录及照片、病历资料及伤势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收条、谅解书、营业执照、到案经过及被告人杨雪骅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雪骅的量刑幅度为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雪骅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雪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雪骅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施可群请求对被告人杨雪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雪骅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