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子支行、四川鼎传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子支行,四川鼎传置业有限公司,犍为县全美商贸有限公司,陈丽,张德亮,张炜,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执1号申请执行人: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子支行,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新龙街63号,组织机构代码:90705231-9。负责人:郭明辉,行长。委托代理人:何晓波,四川智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鼎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1栋7层49号,组织机构代码:06699821-3。法定代表人:陈丽,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犍为县全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犍为县玉津镇新盛路288号,组织机构代码:06895466-0。法定代表人:张德亮,总经理。被执行人:陈丽,女,汉族,1979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张德亮,男,汉族,1981年7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张炜,男,汉族,1979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蒋彬,男,汉族,1979年9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子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鼎传置业有限公司、犍为县全美商贸有限公司、陈丽、张德亮、张炜、蒋彬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990万元及利息、垫付的诉讼费1913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四川鼎传置业有限公司位于犍为县罗城镇石柱村7组面积为7443.9㎡土地使用权,出让宗地编号511102-2014-C-0006(查封期限至2019年1月20日止,如查封期限到期后申请延长查封的,须提前7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因该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一半已经被四川鼎传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利用和销售,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7月3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晓 阳审 判 员 李 少 伟代理审判员 刘 永 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玛赫达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