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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4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智宇、梁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智宇,梁玉,梁益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4执348号申请执行人:黄智宇,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委托代理人:耿东祥,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玉,女,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被执行人:梁益亮,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申请执行人黄智宇与被执行人梁玉、梁益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24民初107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并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梁玉的银行存款,清偿了本案债务,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924执3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聆审判员 谭惠岚审判员 杨永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华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