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25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成都炬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华美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炬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重庆华美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579号之一原告:成都炬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法定代表人:熊明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敏,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重庆华美塑业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法定代表人:郭伟,执行董事。原告成都炬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华美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成都炬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炬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被告重庆华美塑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炬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9元,由原告成都炬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 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唯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