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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21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青岛富洲源食品有限公司、青岛奥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富洲源食品有限公司,青岛奥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周文俊,张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2179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5号甲。被申请人:青岛富洲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梅花山庄开发区(工贸开发区)。被申请人:青岛奥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梅花山开发区府后路3号。被申请人:周文俊,男,1957年1月19日出生,莱西市号0。被申请人:张莉,女,1957年12月20日出生,莱西市号0。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青岛富洲源食品有限公司、青岛奥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周文俊、张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鲁0202民初217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青岛富洲源食品有限公司、青岛奥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周文俊、张莉银行存款5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提出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青岛富洲源食品有限公司、青岛奥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周文俊、张莉银行存款56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