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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执他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京山县宏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荆门红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京山县宏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荆门红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雷传国,伍红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执他131号申请执行人:京山县宏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儒华,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刚刚,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荆门红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雷传国,男,1955年8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伍红泉,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京山县宏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红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雷传国、伍红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裁定如下:京山县人民法院(2015)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由钟祥市人民法院执行。京山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钟祥市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魏照兵审判员  吴林周审判员  胡少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辰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