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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1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俊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31刑初11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俊,男,1993年3月5日出生于贵族省兴义市,布依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因犯抢劫罪,2012年5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5月4日被行政拘留15日,同月15日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林各族自治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日2时许,被告人黄俊用其身份证登记入住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布鲁格酒店8608号房,当日6时许,罗某来到布鲁格酒店8608号房找被告人黄俊一起住宿。至当晚23时许,被告人黄俊明知罗某是未成年人仍拿出自己购买的毒品与罗某一起吸食。同年5月4日8时许,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在例行检查工作中对住宿在布鲁格酒店8308号房的被告人黄俊、罗某进行当场盘问、检查,并分别对该二人进行现场毒品尿样检测,经检测被告人黄俊和罗某的尿液检查结果苯丙胺类呈阳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日2时许,被告人黄俊用其身份证登记入住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布鲁格酒店8608号房,当日6时许,罗某来到布鲁格酒店8608号房找被告人黄俊一起住宿。至当晚23时许,被告人黄俊明知罗某是未成年人仍拿出自己购买的毒品与罗某一起吸食。次日中午退房后当晚23时又在该酒店登记入住8308号房间。同年5月4日8时许,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在例行检查工作中对住宿在布鲁格酒店8308号房的被告人黄俊及罗某进行当场盘问、检查,并分别对该二人进行现场毒品尿样检测。经检测,被告人黄俊和罗某的尿液检查结果苯丙胺类呈阳性。同日,被告人黄俊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另查明,被告人黄俊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5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4年6月2日刑满释放。罗某出生于2001年4月6日。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常住人口登记卡、布鲁格酒店入住登记单、情况说明、人员详细信息、户籍证明、(2012)隆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证人罗某、查某、江某的证言;被告人黄俊的供述和辩解;[2017]隆公刑化字55、56号毒品尿样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黄俊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黄俊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8年3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韦廷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