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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民终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黎燕珊、江海区能量汽车租赁服务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燕珊,江海区能量汽车租赁服务中心,杨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民终2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黎燕珊,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海区能量汽车租赁服务中心。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经营者:赵善炳,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历,女,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帆,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黎燕珊因与被上诉人江海区能量汽车租赁服务中心、杨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4民初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书面通知黎燕珊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黎燕珊并无如期交纳。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黎燕珊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黎燕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4民初96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煜文审 判 员 柯小梅审 判 员 马健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莫荣炽书 记 员 赵洁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