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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81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苏新城与罗锡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新城,罗锡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81民初1489号原告:苏新城,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晓,普宁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奕萍,广东海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锡炎,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原告苏新城与被告罗锡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新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锡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新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罗锡炎付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下同)19000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罗锡炎于2016年5月3日向原告借款41000元。借款时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6年8月17日止,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仅付还原告22000元,尚欠19000元至今未还。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起诉,提出前述诉讼请求。被告罗锡炎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罗锡炎借欠原告苏新城41000元,有被告所立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借款后被告已付还22000元,尚欠19000元,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付还结欠的借款19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按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罗锡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锡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苏新城借款本金人民币19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元,由被告罗锡炎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作清退,由被告迳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高少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