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22执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朱志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朱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22执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江西省浮梁县广场花苑13栋2楼,组织机构代码:79695634-9。法定代表人朱立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志辉,男,1975年10月16日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执行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与朱志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志辉发出执行通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住房一套已被本院轮候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本案暂时难以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永明人民陪审员 汪秀清人民陪审员 杨尚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