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10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何俊、张菲与上海森懿实业有限公司、李马松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俊,张菲,上海森懿实业有限公司,李马松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0183号原告:何俊。原告:张菲。被告:上海森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李马松。原告何俊、张菲诉被告上海森懿实业有限公司、李马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两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以双方已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俊、张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