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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辖终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黄璋岩、林忠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璋岩,林忠钦,黄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9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璋岩,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忠钦,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原审被告:黄新华,女,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上诉人黄璋岩因与被上诉人林忠钦、原审被告黄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5民初2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黄璋岩上诉称,上诉人和原审被告黄新华的所在地都是在惠安县,履行地法院是泉港区人民法院,永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林忠钦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林忠钦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璋岩、黄新华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本案的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现有证据表明双方并未约定履行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规定,林忠钦为诉讼接收货币的一方,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林忠钦所在地,林忠钦住所地位于永泰县,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关于本案应由惠安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行亮审判员  缪 羽审判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 丹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