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魏芬、平南县鹿凤运荣页岩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芬,平南县鹿凤运荣页岩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715号申请执行人:魏芬,女,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黔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飞,平南县思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平南县鹿凤运荣页岩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南县上渡镇鹿凤村良保窝屯。法定代表人:郑运荣。申请执行人魏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821民初34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平南县鹿凤运荣页岩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2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给申请执行人魏芬,且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50元。另外,在本院受理的其他16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平南县鹿凤运荣页岩砖有限公司还应支付工资共51289.3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上述17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平南县鹿凤运荣页岩砖有限公司的厂房是租赁他人土地,该公司的生产设备已被本院以(2016)桂0821财保17号裁定依法查封。目前,本院(2016)桂0821执997号执行案正在对公司的生产设备进行处置,此外,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平南县鹿凤运荣页岩砖有限公司的生产设备正在另案进行处置,待处置所得价款,上述17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优先受偿。此外,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21民初349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权峻审判员 宋华海审判员 薛昌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