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吕某1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1,李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1649号原告:吕某1,男,2013年4月6日生,汉族,住桐柏县。法定代理人:吕某2,男,1982年1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吕某1之父。被告:李某,女,1981年4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吕某1诉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吕某1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系其自愿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1负担。审判员 韩尊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培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