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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谢景亮、胡国俊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景亮,胡国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81刑初139号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景亮,绰号“谢小亮”,男性,1991年5月16日出生,江西省丰城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丰城市。2011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7年3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昌市看守所。被告人胡国俊,男性,1966年2月7日出生,江西省万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南昌市西湖区。2015年11月2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3月1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昌市看守所。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景亮犯盗窃罪、被告人胡国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奇良、代理检察员周亚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景亮、胡国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1月31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谢景亮窜至瑞昌市立信中央广场明珠便利店,通过撬门把手的方式进入店内,在明珠便利店内盗窃各类香烟104条45包、一部VIVOX3手机、一个充电宝、一个充电器及800余元现金。被告人谢景亮将盗窃来的香烟和手机全部低价卖给胡国俊,共卖18000余元。被告人胡国俊明知谢景亮所卖的香烟和手机系盗窃所得,仍然低价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香烟和手机的价值共计29067元。2、2017年2月8日凌晨,被告人谢景亮窜至瑞昌市东方星城小区尚好家超市,通过撬门的方式进入超市,在超市内盗窃各类香烟446包,现金5000多元。被告人谢景亮将盗窃来的香烟全部低价卖给胡国俊,卖了12000余元。被告人胡国俊明知谢景亮所卖的香烟系盗窃所得,仍然低价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16551元。3、2017年1月30凌晨,被告人谢景亮窜至江西省丰城市沃尔玛超市一楼鸿星尔克店,通过撬门的方式进入店内,在店内盗窃四件鸿星尔克衣服、两双鞋和10双袜子。4、2017年1月30凌晨,被告人谢景亮窜至江西省丰城市剑光街道人民路恒丰时代广场潮童部落店,通过撬门的方式进入店内,将收银台装钱的箱子(内有50元零钱)、一个袋子、公章、化妆品盗走。5、2017年1月30日凌晨,被告人谢景亮窜至江西省丰城市沃尔玛超市一楼KFT脚王店,通过撬门的方式进入店内,在店内收银台盗窃100多元的零钱。6、2017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谢景亮伙同周某2、“麻子”窜至南昌市中山路盛时手表店,通过撬门的方式进入店内,在店内盗窃五只汉密尔顿手表、两只雷达手表、一只雷迈手表、四只雷诺手表、一只精工手表、一只老款金色表一只、一根美度皮带、一根英纳格钢表带及现金320元。经鉴定,被盗手表及表带价值61031元。7、2017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谢景亮伙同周某2、“麻子”窜至南昌市久豪烟酒店,通过砸破玻璃大门的方式进入店内,在店内盗窃24条香烟和1000多元现金。被告人谢景亮等人留下一条多金圣瑞香香烟和一条普通芙蓉王香烟自己抽,其他盗窃来的香烟全部低价卖给被告人胡国俊,卖了4500元钱。被告人胡国俊明知谢景亮所卖的香烟系盗窃所得,仍然低价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7787元。8、2017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谢景亮伙同周某2、“麻子”窜至江西农资集团公司实施盗窃,三人在该公司三楼、四楼踢开三个办公室的门,在四楼财务科办公室盗窃了200余元现金。9、2017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谢景亮窜至南昌市步行街胜利路27号柒牌男装店,通过撬门的方式进入店内,将店内收银台钱箱偷走,钱箱内被盗现金近1500元。10、2017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谢景亮窜至南昌市步行街以纯服装店,通过撬门的方式进入店内,将店内二楼收银台处两个收银箱盗走。11、2017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谢景亮窜至南昌市步行街胜利路12号三福商场,通过撬门的方式进入店内,在店内收银台及二楼翻找,因未找到值钱的物品便离开现场。综上,被告人谢景亮盗窃十一次,盗窃现金8970元、盗窃香烟、手机、手表等经鉴定的物品114436元及其它没有鉴定的相关物品。被告人胡国俊明知谢景亮所卖的香烟和手机等物品系盗窃所得,仍然以18000元、12000元、4500元的低价予以收购三次,赃物经鉴定价值53405元。案发后被告人胡国俊在公安机关退赃13290元。另查明,被告人谢景亮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景亮、胡国俊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被盗财物情况清单、扣押清单、江西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农业银行的交易流水明细及户主信息、立功报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等;证人周某2、黄某2、蔡某、王某2、陶某2等证人证言;被害人沈某、周某1、谈某、王某1、鄢某、傅某、陶某1、山某、潘某、黄某1、高某等人在公安机关的报案或陈述;被告人谢景亮、胡国俊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视频录像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景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处罚;被告人胡国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被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景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本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景亮多次流窜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景亮在第十一次的盗窃中未盗得财物,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国俊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在公安机关退赃13290元,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景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二、被告人胡国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三、责令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未随案移送的退赃款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谢景亮的刑期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22年1月12日止,被告人胡国俊的刑期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3月1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义树人民陪审员  赵达贵人民陪审员  范友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