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21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梁文申请执行鸡东县长泰制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文,鸡东县长泰制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21执390号申请执行人:梁文,男,1954年8月14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被执行人:鸡东县长泰制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长泰。本院在执行梁文申请执行鸡东县长泰制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2014)鸡东民初字第6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000.00元、执行费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鸡东县长泰制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长泰已死亡,继承人现下落不明,依法对其公司厂房设备查封,申请人暂不要求申请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梁文向本院表示不主张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鸡东县长泰制砖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梁文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2014)鸡东民初字第6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国柱审判员 邵 海审判员 何焕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