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21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盛兵、成都富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盛兵,成都富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21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谢红丽,行长。被执行人:盛兵,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成都富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王涛。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盛兵、成都富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查封了被执行人盛兵所有的车辆一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未提供被执行人盛兵、成都富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有借款本金及利息分期手续费、滞纳金、案件受理费共计26751.88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正梁审判员 秦 萌审判员 汪丽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