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3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祖国与蒋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祖国,蒋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3092号原告:陈祖国,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来富,三门县健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丽军,女,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陈祖国与被告蒋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蒋丽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祖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蒋丽军因缺乏资金于2016年7、8月间向原告陈祖国三次借款合计人民币23000元,当时未出具借条,后于2017年5月2日补打借条,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后原告向被告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蒋丽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陈祖国借款人民币23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7月21日起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若被告蒋丽军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被告蒋丽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奚圣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俞月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