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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02执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长治市晋昌源典当行有限公司与张芳、刘亚晋、长治市金威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402执保108号长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长治市晋昌源典当行有限公司与张芳、刘亚晋、长治市金威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晋0402财保5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立即查封长治市晋昌源典当行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晋×奔驰越野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二、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该车办理转让、抵押等相关手续,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附:(2017)晋0402财保52号民事裁定书一份执行员 :陈晋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伟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