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10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启凤与郭餐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启凤,郭餐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03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启凤,男,1954年9月2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巍,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餐学,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成玉(郭餐学之岳父),1954年7月28日出生,北京工业大学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李启凤因与被上诉人郭餐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23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启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表示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院认为,李启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启凤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李启凤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香审 判 员 潘 蓉代理审判员 王 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黄晓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