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行赔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高英与资阳市雁江区临江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高英,资阳市雁江区临江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川2002行赔初1号原告张高英,女,1971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资阳市雁江区临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临江镇商贸街37号。负责人曹植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高英诉被告资阳市雁江区临江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高英以未向被告资阳市雁江区临江镇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赔偿,不符合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起诉条件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高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高英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雅丽人民陪审员 李学勤人民陪审员 付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甘 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