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民初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玟妍诉被告苟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玟妍,苟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2392号原告:刘玟妍,女,生于1966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苟毅,男,生于1976年,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玟妍与被告苟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玟妍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玟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2700元,由原告刘玟妍负担。审判员 陈泓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琳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