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4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宏坡与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坡,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04民初852号原告张宏坡,男,汉族,1979年2月27日生,住河南省偃师市。委托代理人郅硕,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中州东路69号166幢101。法定代表人贾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辉,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张宏坡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洛阳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宏坡及其委托代理人郅硕,被告恒大洛阳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陈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宏坡诉称:2017年4月15日,原告到被告处看房。经被告工作人员核算后称189栋1单元301房标价为7021元/㎡,原告拟考虑后再议。但在原告即将离开时,被告工作人员刘经理说价格可以再优惠,但需先签订认购书,并交1万元定金后,可以请示领导比以7021元/㎡更优惠的价格签订正式合同。同时承诺:全程可以无理由退房。后双方未就合同必备条款达成一致。但是被告称认购书是合同,价格不能改。并提出如退房,需交18万元并按照合同总价的1%支付违约金后6个月才能退款。很显然,被告利用格式文书的优势,欺诈消费者,诱使原告交付所谓的定金并签订认购书。在原、被告对购房合同应必备的价格、交房期限、装饰承诺、公共产权的归属、面积差异处理、办理产权登记等条件未达成一致的情形下,擅自出售了标的房屋,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定金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恒大洛阳公司辩称:1、原、被告于2017年4月15日签订的认购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认购书的约定,若原告未按约定时间缴纳首付款,被告可另行处分房屋;2、在认购书签署后,原告违背诚信原则,未按认购书约定进行履约。被告挞定条件成立,被告已于2017年4月19日向原告发出挞定函,原告已本人签收。双方认购书已解除,被告没收原告定金的行为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定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求。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5日,原告(即乙方、买受人)与被告(即甲方、出卖人)签订恒大绿洲楼宇认购书一份,约定:乙方自愿依下列条件向甲方认购洛阳恒大绿洲189栋1单元301号房……总金额为捌拾捌万零壹佰柒拾元整(¥880170元)。一、乙方同意签署本认购书时,支付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作为定金(定金在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后自动转入房款),甲方在认购书第三联加盖财务专用章作收款收据。二、乙方选择第2种方式付款:……2、按揭付款(商业贷款):乙方须于2017年4月17日前支付首期房款¥180170元(不含定金),同时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余款(即69万元)由银行提供按揭贷款,乙方需在2017年4月18日前办理完毕银行按揭贷款申请手续……四、乙方必须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到洛阳市××东路恒大绿洲销售中心支付首期款,并与甲方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否则视为乙方放弃购买该房屋,所付款项不予退还,甲方无须通知乙方,可另行处理该房屋……。在签订认购书的同时,原告在被告提供的无理由退房承诺书签字确认。认购书签订当天,原告将1万元定金交付被告。2017年4月19日,被告以邮件方式向被告发出挞定通知书,告知原告:根据双方签订的《恒大绿洲楼宇认购书》约定,原告须在认购后三天内到被告公司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支付房款,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所付定金不予退还,甲方无须通知原告,可另行处理该房屋。目前,被告已通过书面方式及电话通知原告,但未见原告到被告处办理任何手续。因此,被告将按双方所签署的《恒大绿洲楼宇认购书》的约定,另行处理该房屋。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签收该通知书。原告认为被告利用格式合同,欺诈原告,并在双方就房屋价格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出售房屋,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定金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原、被告签署的《恒大绿洲楼宇认购书》的性质、内容、后果均有明确判断,该认购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签订认购书时存在任何胁迫、误解、显失公平等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故原、被告签订的《恒大绿洲楼宇认购书》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认购书的约定履行。现原告未按认购书约定于2017年4月17日前向被告支付首期房款,已构成违约,被告依据《恒大绿洲楼宇认购书》第四条的约定不予退还原告定金1万元并处理原告所认购的房屋并无不当,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置业计划,不能证明原、被告就房屋价格达成一致,应以双方签署的书面的《恒大绿洲楼宇认购书》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宏坡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宏坡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冀翠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