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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9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李军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9029刑初112号公诉机关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军,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2017年7月18日被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保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保检公诉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朝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初,被告人李军和廖某在一起聊天时,李军提议可以帮廖某办理一张信用卡,廖某同意。2016年5月18日,李军在其办公地点教廖某填写信用卡申请表,并将申请表上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填写成自己的电话号码和办公地址,申请表填好后,李军和廖某一起到中国建设银行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保亭县)保亭支行营业部提交申请表,但是没有提交成功。第二天,李军自己到中国建设银行保亭支行通过该行员工黎某提交廖某的申请表。2016年6月份,廖某的信用卡办理成功邮寄到李军的腾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军擅自激活廖某的信用卡并设定密码。李军在廖某不知情和未允许的情况下,于2016年6月至7月,透支廖某信用卡19983元。2016年8月,李军将廖某的信用卡遗失。2016年10月,廖某被中国建设银行告知其信用卡欠款并要求其还款。廖某知道信用卡被冒用后找李军问信用卡被透支的情况,李军承认透支廖某的信用卡并承诺1至2个月内还清信用卡欠款,但只还了2100元。2017年1月22日,廖某到保亭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报案。2017年5月13日,李军被民警抓获。2017年5月25日、5月31日,李军的妻子黄某向廖某分别还款人民币10000元和13510元。被告人李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定性均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建设银行家居民身份证联网核查信息、银行卡明细查询表、廖某信用卡消费明细、谅解书、收据;证人黎某、黄某的证言;被害人廖某的陈述;被告人李军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在他人信用卡办理下来后未告知信用卡所有人,擅自激活并设定信用卡密码,在他人不知情未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他人信用卡消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军及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廖某人民币23510元,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简畅审判员黄盛全人民陪审员苏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欧宇斌书记员王淡平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内容书记员王淡平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