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2民初2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滨州滨渤耐磨合金有限公司与温州大统活塞水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滨渤耐磨合金有限公司,温州大统活塞水泵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2751号原告:滨州滨渤耐磨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滨北街道办事处梧桐二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40983997H。委托代理人:窦乐章,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窦浩君,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大统活塞水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榆垟平宋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739205231H。原告滨州滨渤耐磨合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大统活塞水泵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滨州滨渤耐磨合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滨州滨渤耐磨合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滨州滨渤耐磨合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州滨渤耐磨合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25元,减半收取计1512.50元,由原告滨州滨渤耐磨合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忠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小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