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谢某1与谢某2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1,谢某2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2002号原告:谢某1,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宣,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行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2,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3,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1诉被告谢某2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爱群人民陪审员 白 云人民陪审员 刘家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发全附:(2017)皖1204民初2002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