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2民初3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政伍与叶凤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2民初3148号原告:张政伍,男,196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叶凤基,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张政伍与叶凤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政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65元,减半收取382.5元,由张政伍负担。审 判 长 陈延忠代理审判员 夏金莲人民陪审员 江修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林叶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