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3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孙双海与孙红彦、孙群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双海,孙红彦,孙群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692号原告孙双海,男,193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孙红彦,男,汉族,1936年5月2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孙群山,男,汉族,1966年4月8日出生,住上蔡县。系被告孙红彦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双海与被告孙红彦、孙群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双海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双海撤回对被告孙红彦、孙群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双海负担。审判员 李广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