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5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银川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银川民为鲜农产品流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银川民为鲜农产品流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5658号原告:银川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269号银川文化城14号楼。法定代表人:程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银川民为鲜农产品流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环批发市场二期北门地下室。法定代表人:陈小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银川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民为鲜农产品流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柴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志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