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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执269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鲁茶英、江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茶英,江敏,薛长青,宁波江右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269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鲁茶英,女,1958年4月22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江敏,女,1981年11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场江东区。被执行人薛长青,男,1975年6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场江东区。被执行人宁波江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江南路289号(6-1),组织机构代码:587453980。法定代表人薛长青。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甬东执民字��90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江敏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润和西溪郡3幢1单元1601室房屋,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润和西溪郡3幢1单元1601室房屋已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江敏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润和西溪郡3幢1单元1601室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证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锦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俊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