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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贾召祥、孟德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召祥,孟德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贾召祥,男,1965年3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盐山县。现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孟德洪,男,196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执行贾召祥与孟德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1346.41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表示与被执行人私下和解,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云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3执恢2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建强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张德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宁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