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执7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炳虎与于勇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7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炳虎,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于勇生,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执行人王炳虎与被执行人于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3日审结。该案(2016)鲁1482民初642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于勇生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祥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保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