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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龙友根与肖顺高、广州海宝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友根,肖顺高,广州海宝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1877号原告:龙友根,男,199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徒旭照,广东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顺高,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广州海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信华路163号B604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大道科汇二街19号102-402。主要负责人:李旭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丽仪,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区浩林东路2号。主要负责人:莫志佳。关于原告龙友根诉被告肖顺高、广州海宝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2017年7月14日,原告龙友根以保险限额足以赔偿本案事故损失,被告肖顺高、广州海宝物流有限公司不用另外承担,为了案件顺利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肖顺高、广州海宝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友根提出对被告肖顺高、广州海宝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友根撤回对被告肖顺高、广州海宝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黄弼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彩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