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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亚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亚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112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亚平,男,1968年4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1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亚平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周亚平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一辆牌照为渝AG****的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证已注销),当车辆行驶至沙坪坝区团歇路路段时,被设卡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周亚平驾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7毫克/100毫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亚平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周亚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亚平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亚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志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利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