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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祖庭与被执行人王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祖庭,王保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406号申请人李祖庭。被执行人王保民。申请人李祖庭与被执行人王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白水民初字第00937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交付标的物,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意见,被执行人王保民于2018年6月30日前清付90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7执40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勇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