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利达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齐齐哈尔市利达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执209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委托代理人丁某甲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利达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利达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4﹚铁民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书和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齐民一终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3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利达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自动履行本案的金钱给付义务和报告此前一年以来的财产状况。逾期,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利达食品有限公司未能自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利达食品有限公司在本辖区房产、银行、车辆、银行和证券等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记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利达食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5月24日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利达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廷同意用自己退休工资分期给付偿还赔偿款,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4﹚铁民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永生审判员 邓文恒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文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