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姣姣与被执行人驻马店颐康阳光康复养老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姣姣,驻马店颐康阳光康复养老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140号申请执行人李姣姣,女,199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确山县刘店镇双楼村委后*组828。被执行人被告驻马店颐康阳光康复养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华路东段。本院受理的李姣姣申请执行驻马店颐康阳光康复养老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786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驻马店颐康阳光康复养老中心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30日返还申请执行人李姣姣借款本金120000元,申请执行人李姣姣自愿放弃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执行人驻马店颐康阳光康复养老中心有限公司负担。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有轮候查封,财产暂不宜处置。查明暂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土地使用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姣姣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02民初78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波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