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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时丕升、王会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丕升,王会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时丕升,男,194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执行人王会良,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2民初2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款全部到位,本案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2民初21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张启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宝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