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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联社、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边华毅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执74号申请执行人: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光明大道168号。组织机构代码:73343546—6。法定代表人:任洪军,理事长。申请执行人: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玉龙街558号。组织机构代码:G5427901—5。法定代表人:邵卫东,理事长。申请执行人: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万年西路159号。组织机构代码:62116841-2。法定代表人:林文涛,理事长。申请执行人: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犍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凤凰路北段331号。组织机构代码:70903226-1。法定代表人:黄小鹏,理事长。申请执行人:沐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沐川县沐溪镇交通街901号。组织机构代码:66958200-6。法定代表人:张循,理事长。申请执行人: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焉城镇复兴路42号。组织机构代码:20750126-7。法定代表人:谢孔尧,理事长。以上六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晓波,四川智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边华毅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东光大道172号。组织机构代码6602639-7。法定代表人:廖学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万强,四川正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1民初第5号民事调解书,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夹江县农村信��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马边华毅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000万元及利息、垫付的诉讼费150610元、保全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保全冻结的被执行人马边华毅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马边彝族自治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电费收入扣划了130万元,其中128.46万元用于清偿了被执行人所欠的相应债务,缴纳执行费1.54万元。诉讼期间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马边华毅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大鱼水电站所有机器设备正在另案中进行评估拍卖。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14日,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1民初第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晓 阳审 判 员 李 少 伟代理审判员 刘 永 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玛赫达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