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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3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许小荣与薛雷、陈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小荣,薛雷,陈胜,许文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3096号原告:许小荣,男,1975年1月12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告:薛雷,男,1987年10月25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告:陈胜,男,1991年12月13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告:许文静,男,1990年1月6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小荣与被告薛雷、陈胜、许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小荣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