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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焦艳灵与被执行人司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艳灵,司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419号申请执行人焦艳灵,女,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号*号楼*号。被执行人司龙,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留庄镇黑留庄村蒋庄组。申请执行人焦艳灵与被执行人司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2016)豫1702民初5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司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司龙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书阁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鹏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