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民终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清敏与梁代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清敏,梁代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17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清敏,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代棉,女,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明柱,陕西卓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清敏与梁代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6民初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清敏与被上诉人梁代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明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6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686元,退还上诉人杨清敏。审 判 长 雷晓宁审 判 员 徐新卫代理审判员 文 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