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6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国定与陈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定,陈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6985号原告:王国定,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炜军,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晓红,女,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号*栋***室,现住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国樵,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国定诉被告陈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裕陆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旻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