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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6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国定与陈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定,陈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6985号原告:王国定,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炜军,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晓红,女,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号*栋***室,现住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国樵,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国定诉被告陈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裕陆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旻洋 搜索“”